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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受理机构: 区司法局
项目类型:
联 系 人: 越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联系方法: 延安路18号F楼306室 88329260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15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⑴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⑵有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⑶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⑴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⑵合作所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合伙所发起人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⑶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⑷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设立个人所的: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材料明细: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4.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5.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6.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 7.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 8.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1)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等);(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0.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1.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逐级上报至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定。名称核定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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