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
◆邻里纠纷伤人虽获缓刑但收到“禁止令”
◆离婚两年房产还分不了怎么办
◆劳动者不签合同索取二倍工资
◆这样开车都是要被拘留的
◆平安夜里不平安 只应少年缺监管
●邻里纠纷伤人虽获缓刑但收到“禁止令”
【事件】周某的岳母陆某与邻居张某曾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邻里之间积怨较深。2010年8月29日晚上6时许,张某夫妇散步时碰到陆某,因旧事再次和陆某发生口角,期间张某用塑料凳子扔砸陆某头部,并煽了陆某一耳光。当天晚上22时许,周某得知岳母被张某打骂后,便纠集小舅子、姨丈等人赶到张家问罪。周某先是踢开张家大门,然后用木棍猛砸张家的玻璃。等张某及妻儿下楼后,周某再用木棍打张某头部,并与之扭打在一起,造成张某右眼部轻伤、全身多处受伤。案发后,尽管周某对张某进行了赔偿,此案还是被诉到了法院。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但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同意进入被害人住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对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禁止令”。“禁止令”是对缓刑制度适用的一种完善,也是为适应对犯罪分子改造,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的需要。因此,“禁止令”与其他刑罚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
●离婚两年房产还分不了怎么办
【事件】2009年3月30日,朱某与陈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并约定夫妻共有的2间店面房平分。法院调解书作出后,朱某来到县审批办证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县审批办证中心受理后指出,产权变更必须有原所有权人陈某的签字才能办理,而陈某拒绝签字,因此朱某的办证手续一直没办成。2011年6月20日,在检察院举行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中,朱某的母亲向检察院反映此事。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县审批办证中心拖着不办手续是不对的,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对该事件进行审查核实。在检察机关介入后,县审批办证中心、房管部门和建设部门等积极协调此事,并劝说陈某办理相关手续。而承办检察官也向申诉人耐心解释,申诉方最终消除了对行政机关执法不当的误解。经两个多月的努力,近日,陈某主动到县审批办证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评析】承办检察官认为,审批办证中心的行为并无过错。而本案最便捷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生效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朱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协助她完成产权变更。
●劳动者不签合同索取二倍工资
【事件】王某于2007年进入某汽车公司从事吹塑工作。2008年9月,王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公司则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已于2007年12月底开始发文通知并积极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签。2008年5月,公司再次发文通知王某签约,王某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过错在王某,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在王某向法院起诉后,汽车公司仍坚持自己的理由,但却无法举证。此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汽车公司虽多次发文并通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王某不签,公司并无过错。但是,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就此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公司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这样开车都是要被拘留的
【事件一】7月14日凌晨, 26岁的陈某使用买来的假证,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获。事后,陈某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天。
【事件二】7月30日晚,34岁的张某在驾驶证被扣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在高速收费站被交警查获。事后,张某因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被处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天。
【事件三】8月2日下午,34岁的赵某把自己的重型半挂车交给无证的常某驾驶,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获。事后,赵某因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被处罚款2000元,而常某因无证驾驶被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2天。
【事件四】8月5日上午,53岁的李某使用买来的A2假证,驾驶大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查询,李某的准驾车型为B2。事后,李某因准驾车型不符及使用假证被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天。
【评析】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除了酒驾新规以外还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夜里不平安 只应少年缺监管
【事件】2010年12月24日平安夜, 4名未满16周岁的少男少女相约外出,由15岁的小迪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小艾、小毕、小佘(均系化名)。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迪死亡、小艾和小佘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艾和小佘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迪的父母及小艾分别起诉李某及雇主刘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经法院经审理判决,在小迪父母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小迪父母死亡赔偿金22万元,刘某赔偿小迪父母在交强险外的其他损失;小艾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小迪父母作为监护人和刘某赔偿小艾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交通法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因此,在本案中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小迪父母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