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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第十期

发布日期:2011-12-28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

■以案说法(二)

  ◆父亲没尽义务 儿子也应赡养

  ◆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工人应担责

  ◆丈夫的事故赔偿金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地下车库可以租给小区外的人吗

  ◆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未签购房合同能要回订金吗

●父亲没尽义务儿子也应赡养

  【事件】刘老汉年轻时因与妻子不和,与妻子长期分居,对年幼的儿子刘毛毛不闻不问,刘毛毛是其母亲一人抚养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刘老汉已成了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刘老汉多次找到儿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刘毛毛以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刘老汉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评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

●义务帮工受损害被帮工人应担责

  【事件】刘某与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0年7月杨某因其住房需拆旧建新请求刘某义务帮工。720日傍晚,刘某在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时,旧房发生倒塌,当场将其压伤。刘某受伤后住院冶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11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刘某伤残为十级伤残。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8000余元。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在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的事故赔偿金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事件】李先生和王女士已经结婚10年。前不久,丈夫李先生遭遇了一次交通事故,获得了一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问题是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评析】这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下车库可以租给小区外的人吗

  【事件】李先生所在的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向购买人承诺,此车库专供业主停车。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停车,而且开发商以高价将大部分车位卖掉,更过分的是还有一些车位被物业公司租给本小区以外的人使用。小区业主们认为,地下车库首先应该满足业主使用,不应该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予理睬。业主的说法正确吗?

  【评析】业主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开发商与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己经约定了车库专供业主使用,因此,地下车库首先应该满足业主使用,不应该租给小区以外的人。

●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事件】赵先生因工受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经与本单位领导协商,领导答应先借给他一部分费用,但需从以后的赔偿中扣除。问题是本案中赵某在治疗期间应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赵某在治疗期间,应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支付,在接受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享受原工资福利;3、在指定医疗机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4、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负责。

未签购房合同 能要回订金吗

  【事件】肖先生欲购买商品房一套,在买房合同签订前,向开发商支付了 “订金”3万元,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写明:“今收到肖先生买房订金3万元。”后因为种种原因,肖先生并没有和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便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订金。但是开发商认为肖先生没有与其签订合同,其缴纳的3万元订金应该没收,于是拒绝返还。消费者能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订金么?

  【评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事件中,双方没有就订金的问题作出约定,因此,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应该返还其所收取的订金。如果收据上写明是定金,则肖某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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